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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6-11-21 阅读人数: 0

南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而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校教务处是学生因旷课、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被取消入学资格、作退学处理而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因受其它纪律处分而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第七条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来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超过申诉期,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