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大学生健康成长温暖工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完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工作体系,加大对贫困学生资助的力度,积极构建和谐校园,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资助资金到位,管理服务到位,进一步把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工作抓实抓好,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南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认定结果全部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系统》,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缓交)、勤工助学、生活补助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按照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公示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七条成立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资助贫困学生工作的决策、协调、审批和监督、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下设助学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校贫困学生的奖、贷、助、勤、补、减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本院资助贫困学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以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级学生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其学生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负责本学院资助的初审、评议工作。
第三章资助对象及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本校在籍在学,因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学习与生活,以及其他有临时生活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下列几种情况作为认定贫困学生的主要依据:
(1)父亲或母亲病故或是孤儿;
(2)烈士及优抚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
(3)父母因年龄、健康等原因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家庭成员患有绝症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5)城镇零就业家庭;
(6)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且家住农村;
(7)家中老人、兄弟姐妹多或同时有多人上学,家庭负担重;
(8)每月生活费来源低于南通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经民政部门证明为低保对象的子女;
(9)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注:有上述(1)~(5)项情况之一者,可作为特别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
(2)有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3)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5)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且沉迷于网吧的;
(6)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
(7)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8)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
(9)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受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第十二条认定办法
1.学生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连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当年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乡、镇、街道或以上民政部门盖章证明有效)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孤儿证、烈士证、家庭低保证、父母失业证、残疾证等)向所在班级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
2.民主评议
班级所在的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初步认定,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信函、家访等方式进行调查。
3.学院认定
各学院对各民主评议小组初步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排队和认定。学院还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每学年初对贫困学生进行重新认定,并把学院认定的材料报助学工作办公室。
4.学校审定
校助学工作办公室审核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对照贫困学生的认定条件,兼顾学院平衡、地区差异等因素,拟定贫困学生名单,报学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资助项目及数额
资助项目共有6项,分别是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社会捐资助学金等。
第十三条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是资助贫困学生的主渠道,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类。各学院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贫困学生的贷款金额,最高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助学贷款的实施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苏教贷〔2004〕6号)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苏教贷〔2007〕5号)。学校鼓励学生在原籍贷款,并积极为其提供方便。
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支付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每学年贷款总额确定。
第十四条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人数和发放金额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根据评定条件和规定程序,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报批和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
学校积极开辟校内助教、助研、助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大力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强化过程管理,发挥解困为首、育人为本的功能和作用,力争使大多数的贫困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适当的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取得相应报酬。每岗每天一般工作2小时。各学院、部门要积极为学生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并做好对上岗学生的指导、教育和考核等工作。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经设岗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报酬。在各学院上岗学生的报酬,由学院负责造册报批和发放。在学校各部门上岗学生的报酬,由助学工作办公室造册报批和发放。
第十六条困难补助
对生病住院的学生、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意外所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200元以下由学院直接补助,200元以上由学院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从学校助学经费中列支。此外,对贫困学生适时进行寒衣补助和车旅费补助等。
第十七条学费减免
对贫困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适当给予减免学费。
第十八条社会捐资助学金
拓展渠道积极吸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在充分尊重捐资单位(或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资助方和学校共同商定助学金的名称、奖励额度、资助对象和使用办法等具体事项,并签订相关协议或制订基金章程,学校严格按照协议或章程,组织评定和资助。充分挖掘潜力,做大做强“莫文隋·张联基金”。
第五章资助程序及办法
第十九条学校各种资助项目均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学院评定,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实施。大额资助及重大事项由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学校的各项资助均优先考虑资助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对因违反纪律受党、团或行政处分或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累计达16学分及以上的贫困学生中止各项资助。对在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各项资助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来源
(1)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
(2)各级政府下拨的对贫困学生的专项补助经费;
(3)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及基金的增值。
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
由财务处设立资助贫困学生的专项经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助学工作办公室建立受资助贫困学生的档案和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经费的预算和发放工作。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资助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列为考核学院学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学生工作处制订考核细则,每年对资助贫困学生工作进行考核和总结,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失职、渎职及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