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访问量:492895
公告与通知
当前位置:
南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6-11-21 阅读人数: 770



根据《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南通大学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指导思想

第一条勤工助学管理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树立自强、自立、自主意识和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有效途径。学校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服务,强化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其解困为首,育人为本的功能和作用。

第二条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育人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二)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四)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得安排与学生身心健康不符的工作和活动,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处下设助学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工作职能为:

(一)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确认,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二)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网络。积极与校外单位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三)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第三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五条资金来源为:

(一)学校从每年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三)勤工助学基金增值;

(四)社会捐赠;

(五)其它。

第六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四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是对本专科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和监督,由助学工作办公室实施。

第八条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申请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周。按管理范围分学校岗和学院岗,学校岗由学生工作处确定、考核并支付报酬,学院岗由学院确定、考核并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填写《南通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

第十二条学生参与校内有收费项目或有专门经费的部门劳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配套支付50%以上;参与校内经营性部门及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支付原则上实行“谁用人谁支付”的办法;参加助研工作,报酬从用人单位的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原则上应录用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工作处助学工作办公室备案。如使用人员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助学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确定一名指导老师作为岗位责任人,指导老师负责岗位学生的工作安排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当月酬金发放表,于次月2日前报助学工作办公室,逾期则延至下月发放,逾期超过两次者,由学生工作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直至取消此岗位。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处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不允许学生私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由此引发的纠纷、矛盾等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勤工助学计酬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结合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宜安排过多时间参加劳动,避免影响学业。对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6小时以内;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计酬,一周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20小时以内。对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固定工作岗位,应按月计酬,原则上一个月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40小时以内,且每周不得多于10小时。

第十八条对被学校认定为特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在计酬上应适当给予优惠。

第六章工作程序

十九校内勤工助学:

(一)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工作处递交《南通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二)由学生工作处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自行面试聘用学生,也可由学院、学生工作处推荐;

(三)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四)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二十校外勤工助学:

(一)校外用人单位需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由学生工作处选择、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要后勤集团、保卫处等校内有关部门提供帮助和支持的,须经学生工作处进行初步审核后,再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学生工作处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南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五)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学生工作处登记,并提供个人情况,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有无特长等;

(六)校内学生在从事相关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学生工作处的管理。

第七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二十一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二十二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八章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二十三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二十四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九章附则

二十五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