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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 2016-11-21 阅读人数: 0

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通大学〔201149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严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利用偷窃、诈骗等手段侵占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七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八条违规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九条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持械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条故意隐瞒事实或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私藏管制刀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屡次旷课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8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按照《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照《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五条男女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教室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八条出版、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九条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污辱或妨碍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私刻伪造公章、签名、证件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进行违纪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凡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备案;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均以学校名义发文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条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延后解除的,应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能按期解除的,不发给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在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家乡所在地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将分别在校、院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旷课、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处分由教务处扎口;学生其它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扎口。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述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