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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6-11-21 阅读人数: 0

南通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对象、名额和标准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含第二学士学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名额和标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设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5、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无不良嗜好;

6、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生活俭朴。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老师、学生干部、学生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确实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苏省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金额,结合各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到各学院,学院根据下达的指标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通知事宜,结合前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组织评审。根据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综合测评,民主评议,经学院初审公示后提出获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一定的范围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江苏省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与发放备案表”信息导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在国家助学金下拨到学校财务后,学校及时造表将其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上。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应逐月发放。经费指标下达后,学校一次性补发本学期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江苏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我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助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南通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