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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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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8-12 阅读人数: 437

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实施办

大学〔2019  11

 

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大学生健康成长温暖工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校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 2018 〕16 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发布的《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办法》(苏教助〔 2019 〕1 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公民公平受教育的权利;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文件精神,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传递党和政府以及学校的关怀,传递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围绕立德树人这本任务,将培养青年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资助育人工作的目标,助推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办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健全资助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学校成立以校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决策、协调、审批和监督、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生工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校家庭经济难学生认定以及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审核、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班主任) 等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以及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审核、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 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 (班主任) 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其学生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 家庭经济困学生认定和资助的初审、评议等工作。

三章  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一年一认定”,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定工作,平时针对个别特殊情况予以适时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到精准认定。

第十条  认定结果全部列入资助业务管理系统,作为评定国家励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缓交)、勤工助学、生活补助、社会资助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做到精准资助。

十一条  认定依据

资助对象为本校在籍在学,因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学习与生活,以及其他有临时生活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列几种情况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

  (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十二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按照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公示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体认定程序如下:

1.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政策宣传材料及认定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江苏省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要资助的学生要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应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1)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 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

(3) 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次申请的学生。

3.民主评

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收、审核学生填写的《申请表》,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评议小组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

4.学院认

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各学查阅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各民主评议小组初步认定家庭经济困学生进行核实、排队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交学校审核

5.学校审定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对照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兼顾学院平衡、地区差异等因素,拟定家庭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反馈给学院。

6.结果公示

学院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公示文件。

7.建档备案

学生助中心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要求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定。

1.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四章  资助项目及程序

五条  资助项目包括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学费减免和社会捐资助学金等。

第十六条  学校在进行名额分配时,将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十七条  助学贷款

学贷款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又称就学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类已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学生原则上回原籍贷款,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未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学生由学协助学生在学校所在地银行办理就学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学年款金额不超过8000 元。同一学年、同一学生不可兼得就学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缴纳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每学年贷款总额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

奖助学金的评定人数和发放金额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学校根据评定条件和规定程序,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报批发放工作。

十九条  勤工助学

校积极开辟校内助教、助研、助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大力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强化过程管理,挥解困为首、育人为本的功能和作用,力争使大多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过参加适当的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取得相应报酬。每岗每天一作不超过2小时。各学院、部门要积极为学生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并好对上岗学生的指导、教育和考核等工作。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经设岗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报酬。在各学院上岗学生的报酬,由学院负责造册报批和发放;在各部门上岗学生的报酬,由学生工作处造册报批和发放。

二十条  困难补助

对生病住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重意外所造成的时生活困难,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300 元以下由学院直接补助,300 元以上由学院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从学校助学经费中列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时进衣补助和车旅费补助等。

第二十一条  学费减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特别困难的学生,适当给予减免学费;照政策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学费减免。

二十二条  社会捐资助学金

学校拓展渠道积极吸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在充分尊重捐资单位(或个人) 意愿的基础上,由资助方和学校共同商定学金的名称、资助额度、资助对象和使用办法等具体事项,并签关协议或制订基金章程,组织评定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种资助项目均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经班级、学院评定,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附上相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实施。大额资助及事项由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来源                                           

1.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6 % ;                               

2.各级政府下拨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补助经费 

3.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及基金的增值。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

管理遵循南通大学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由财务处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经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资助家庭 经济困难生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学生工作处做好经费的预算,建立受资助家庭经济困学生的档案和个人信息查询系统。

第六章  资助育人工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资助育人理论研究,学校举办资助工研讨会工作坊等,开展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着力提升资助育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完善校、院两级以受助学生为主体的社团建设,搭建受助生提升自我、服务社会的有效载体,切实做好社团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励他们在各类资助政策的帮扶下完成学业;将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任感教育融入资助育人全过程,培养青年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挖掘、培养受助学生励志成才典型,树立全校学生的成长标杆。

第二十九条  开展个性扶,引导学生开展自助、互助、助人活动,指导和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公益服务。

七章  附  

第三十条  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信用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精准资助工作制度,完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工作体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资助拨付资金到位,确保管理服务到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对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对失职、渎职及违纪人员以相应责任追究。

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申请资助项目等 过程中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各项资助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因违反纪律受党、团或行政处分乃至违法的学生中止各项资助。

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通大学〔 2017 〕15 号) 同时废止。